读史|满人的吃喝拉撒居然要贝勒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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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八旗最初源于满洲(女真)人的狩猎组织,是清代旗人的社会生活军事组织形式,也是清代的根本制度。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整顿编制,分别以牛录额真、甲喇额真、固山额真为首领。初置黄、白、红、蓝4色旗,编成四旗。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4旗,八旗之制确立。满洲(女真)社会实行八旗制度,丁壮战时皆兵,平时皆民,使其军队具有极强的战斗力。八旗制度与清政权相始终,它既是清王朝取胜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使清王朝最终走向衰败没落之路。本文将介绍八旗制度下旗人的社会生活。
在清代,旗人一直被统治者视作“国之根本”,清代北京城里有句俗话叫作“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社会成员由“在旗的”旗人和隶属省府州县的民人构成。旗人在行政隶属、权利义务、经济来源、政治地位、文化习俗等方面都有别于民人,他们是清代社会中成分最集中、特点最鲜明、影响力最强大的一个特殊人群。八旗不仅是重要的军事组织,同时也是满洲人军事、政治、经济合一的社会组织。
满洲统治者定鼎北京后,用二十余年的时间征服了大大小小的武装反抗,夯实了清王朝的统治。满洲人自然一跃成为统治全中国的“一类人种”。
为使八旗兵丁对自己尽忠效劳,满洲统治者对旗人和民人实行差别待遇,施行“首崇满洲”的政策。从入关时起,统治者在经济上就对旗人多有优待。八旗人丁永远免徭役,不交粮草、布匹,只承担兵役,而兵丁可拿国家俸饷。
不仅如此,他们还圈占汉民的土地,分给旗人,就连触犯法律时对旗人的惩罚也不一样。民人犯法,有笞、杖、徙、流、死五等刑法,旗人则享有换刑特权,可以把严重的刑法改换成刑枷,就连犯下刺面的重罪也能改刺手臂。在能够改变大多数人命运的科举考试里,旗人的试卷也比民人的简单得多,更为重要的是,旗人担任的最低官阶也有六品。
即便是在八旗内部,也有着种种等级差别。清朝的统治不乏汉、蒙等民族精英人物的帮扶,但这种联合并非对等,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三者的地位和待遇各不相同。不仅如此,京旗和驻防也有等次之分,京旗地位普遍高于驻防,驻防内部也各有等级差异。这种差别的产生,固然有满族入关之初兵力匮乏,必须将亲信聚集在京城用以保卫清王朝政治中心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因为满洲统治者对旗人内部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加强控制。
努尔哈赤晚年沿用遗留的旧制度,把八旗视作自己家族的私产,在亲近的子侄中进行分配。旗主在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均享有特权。但这样一来,旗主们无形之中也干涉了君主的统治地位。皇太极继位后,在八旗增设管旗大臣,由大臣牵制八旗旗主,以加强集权。
八旗制度的完备,使得后金发展并确立了奴隶制与封建制混合的国家体制,但同时也使后金社会逐渐陷入不可协调的矛盾之中。
根据八旗制,后金百姓分成八份,各有所属之旗。按照均等原则,各旗主贝勒地位相等,有战争则以牛录摊派士兵,各旗都差不多。战争结束后所得的贵重财物等也要平均分给八家。从公家牧群分配来的猪或珍珠、貂皮等土产,也是八家均分。
行政管理方面,各旗官职数目相同,共设八个大臣、八个巴克什、十六大臣、四十个判官,每旗都均分。各旗以旗主贝勒为首设八个衙门,甚至被凌迟的罪犯也要八分其尸,分别悬于八衙门之上。
久而久之,旗主贝勒在旗内俨然国君。他掌管旗内各种事务,权力很大,无论大事小情,手下都须事先告知旗主贝勒。打仗时士兵更不能擅离本旗,违者会被处以重刑,甚至被杀。就连旗下各户女子许婚、出嫁,也要事先征求本旗贝勒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各旗之间界限严格,互不干涉,泾渭分明。明万历四十八年(天命五年,1620年),蓝旗贝勒阿敏与弟弟寨桑古结怨很深,便在吃穿等方面刁难寨桑古,致使其生活窘困。寨桑古便去找红旗大贝勒代善和白旗四贝勒皇太极申诉,以求获得帮助。然而代善、皇太极认为自己与阿敏都是旗主贝勒,地位相同,便没有过问此事。
各旗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明争暗斗也不可避免。这也正是努尔哈赤所担心的,他生前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天启元年(后金天命六年,1621年)正月十二日,努尔哈赤召集代善等贝勒,对天发誓说:“承蒙天父地母保佑,我与强明抗争,已统一海西三部,又得了抚顺、清河、开原、铁岭四城,打败明朝四路大军。现在我的子孙中有不善之人,天会令其灭亡,但不宜由我来动刑,以开杀戮之端。谁残忍老天都知道,一定会夺去他的谋算。想作乱的人,老天要开导他的愚顽。今天我恳乞神祇,让过去的事过去,不咎既往,惟鉴将来。”努尔哈赤此番乞天祝祷,暗指八旗中有不善者、残忍者、作乱者,他们争权夺利,令后金政权危机四伏。所以努尔哈赤才以这种方式向八旗贝勒们示警。但根据后续发展来看,努尔哈赤的警告显然没有起到作用,入关之后八旗甚至有了上三旗与下五旗之分。
上三旗为正黄、镶黄、正白,下五旗为正红、镶红、镶白、正蓝、镶蓝。
上三旗地位高贵,人多势众,构成了八旗的核心;下五旗是诸王、贝勒、贝子等宗室贵族的分封之地。发展到后来,旗主权力被削弱,八旗全归皇帝统领。上三旗与下五旗的分治造成了正身旗人社会地位事实上的差别,这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以皇权为代表的专制主义集权进一步加强的明显标志。
郎世宁所绘《乾隆皇帝大阅图》
上三旗守卫皇城,在皇帝外出时担任扈从,是皇帝最倚重的亲军。下五旗除守卫京城外,还被大批派往各地驻防戍卫。为了破除上三旗人与下五旗人的隔阂,鼓励下五旗人建功立业,皇帝特别建立了“抬旗”制度。由满洲下五旗抬入上三旗者,谓之“抬旗”。“抬”意即由下往上升,也算是给下五旗人一个向上“晋级”的途径。其本支子孙一同抬旗,同胞兄弟仍隶属于原旗。皇太后、太后母家在下五旗的,均准予抬旗。如慈禧太后原本是镶蓝旗人,后被抬入镶黄旗。后来,随着时局的发展,抬旗的方式也多样化了。上三旗的汉军可以抬入同一旗下的满洲旗。不同形式的抬旗,成为清代满、蒙、汉军旗人之间,上三旗人与下五旗人之间,正身旗人与非正身旗人之间,成分流通的特殊途径。上三旗和下五旗分治后,各旗所有的包衣随之分为两个体系:上三旗的包衣称内务府属或内府旗人,编入内三旗为皇家私属,亦分满、蒙、汉;下五旗包衣称王公府属,编为佐领、管领。除了不能担任兵甲和预选秀女之外,内务府包衣三旗其他待遇与八旗子弟都是相同的。虽然身为包衣,地位低下,但是抬旗和改旗也不是不可能的。
顺治年间,卓灵阿因为父亲的罪过被编入了包衣籍,后来顺治帝认为定罪过重,又将他开出了包衣籍。因为八王阿济格获罪而被打入辛者库为奴的侍卫王辅臣也因其勇猛,被顺治帝特旨拨出辛者库,授御前一等侍卫。这样的例子在清中叶以来还有多个,但是在人数众多的内务府旗人中,能够获得这项荣宠的人只是凤毛麟角。
内务府三旗,是满洲皇帝独掌三旗,并在八旗中确立起经济、军事、政治绝对优势的产物,同时又保留着满人早期蓄奴制的残余。内三旗与八旗并行不悖地存在,构成清代旗人社会组织的一大特色。
《乾隆皇帝大阅图》(局部)
虽然旗人之间也存在着地位压迫,但总体上,作为清王朝的统治民族,旗人依然对以汉族人为主体的民人有着诸多方面的特权。最为明显的特权就是旗民由国家供养。
从顺治元年起,清廷相继制定八旗宫俸、兵饷制度。顺治十年(1653年)定制,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八旗都统、外省驻防将军,岁给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余官依次减给。
清初将领还计丁授田,凭借多次征战所掠的成百上千名包衣,分领数以万亩计的田地。如费英东家除畿辅、盛京大量庄园外,仅辽宁广宁等处牧马场地,就有垦熟田地四千余亩。
八旗兵士的饷银时有增减。康熙中年定制:京营八旗前锋、亲军、护军,月给饷银四两,骁骑三两,皆每岁支米二十四石;步军月饷一两五钱,岁支米十二石。清初兵士亦计丁授田,一丁三十亩。
八旗将领士卒的俸饷,比前代各朝数量更多,尤其是兵士。京城八旗的前锋、护军、亲军每年可领饷银四十八两、米二十四石,比翰林院编修、国子监监丞、七品知县的俸银禄米还略多一点。这是清帝“满洲根本”国策的体现。
八旗兵饷俗称“钱粮”,主要包括每月发一次的月饷和每季度发一次的季米。因为收入稳定可靠,时人喻其为“铁杆庄家老米树”。
入关之前,八旗官兵的粮饷都是靠旗地经济维持的,平时生活、赡养家口以及出征所需要的一切物资都出自壮丁们各自分配到的土地之中。在战争中掠夺到的财物也是入关前八旗官兵的经济来源之一。
随着清军入关,清各项机制趋于完备,俸饷制也随之诞生。在俸饷制度初期,旗地制度依然存在于八旗子弟的生活中。官与兵皆有俸银、俸米。与此同时,各个旗户还有从民人手中圈来的旗地。旗地是清朝入关之初强制圈占的民人土地。旗地禁止越旗买卖,也不允许私售于民。它表面上是旗人的私有土地,实则具国有性质。
大规模的圈地活动自旗人入关以来共有三次,分别发生在顺治元年、二年和四年。零星的圈地行动更是不胜枚举。圈地的范围也从最初的京师附近三百里扩展到五百里,进而达直隶全省,除广平、承德、永平、宣化、天津等地之外的五州皆有被圈占的土地。
从开始圈占无主荒田,到后来不论所属看中了便圈占,民人田主的利益被八旗兵丁随意侵占,而被圈占地主的经济补偿也多未落实。失去土地的农户们大多沦为农奴,只得为那些分得土地的八旗官员耕作来谋生。直到康熙八年(1669年),延续了二十年之久的圈地行动才彻底结束。
分给官员的土地被称为“官员庄田”,分给兵士的土地称为“份地”,也称“旗地”。旗地一般计丁授田,每名壮丁分田三十亩。官员以及士兵中的马甲、护军、前锋、领催等,家中都有一些奴隶,他们分得的土地由奴隶们耕种,自己则坐享其成。而绝大部分兵丁则只能依靠闲散在家的人员耕耘。因长期出征,壮丁匮乏,加上旱涝天灾频繁,普通兵丁的生活很是困难。这种情况下,“旗地经济”定会走向灭亡。
此时,主要依靠兵饷为生的八旗子弟的生活负担日益加重。人丁增加,收入日减,“一分之产而养数倍之人”。此外,因清廷不准旗人经商习艺或从事其他生产活动,户部尚书梁诗正在奏疏中说:“百年休养,户口众多,无农工商贾之业可执,类皆仰给于官。”收入日绌的旗人渐渐穷困潦倒,甚至只能典卖旗田。
顺治十一年(1654年),国家准许家有四丁以下的出征旗兵将土地交回本旗,由国家“量加钱粮月米”,八旗兵丁的口粮这才得到保障。
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顺治十七年(1660年)的十七年时间里,俸饷制度基本完善。当时,支给官员的称“俸禄”,支给士兵的称“兵饷”。俸饷支给又分银钱和粮米两种,米又分“俸饷粮”和“口粮”两种。各级俸饷的数额在不同时期又常有变化。
顺治十年(1653年),兵饷额一律每月银钱二两;前锋、护军、领催每人每月银钱三两。康熙朝定制:京旗前锋、护军、领催每人每月饷银四两,马兵每月饷银三两,每年饷米均二十三石;此外,养马有马银,出兵有行粮,这种待遇在清中叶基本保持稳定。
从当时的社会收入水平看,八旗兵丁的饷额显然是不低的。饷米最低者有十一石,最高的达二十三石。之所以把饷额定得高一些,是为了便于兵丁赡养家眷,还可以把多余的粮食卖掉,作为辅助收入。雍正帝曾对八旗子弟说:“今兵丁等钱粮较之前加增一两,又有马银,计其所得,以多于七、八品官之俸禄,即此又能谋生之人,尽足其用矣。”
兵额和兵饷确定之后,额兵成为吃粮当差的职业军人,未当兵的闲散兵丁则是无差无饷的旗下平民。“当兵食粮”成为旗人的主要职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无子嗣的旗人因不能享受到兵饷的待遇,纷纷抱养义子,以期其赡养家口,缓解生计压力。这些被抱养的满洲义子可以较为顺利地入营当兵。养父母也会打点本旗的领催,以期让过继子尽快获得钱粮。待到钱粮到手,养子与义父母平分。此后,如果养子受到提拔,也不可反悔,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钱粮。直到义父母都过世后,所领钱粮才能全部归己所有。
普通旗人家庭凭借粮饷可维持生计,但官员单靠薪俸是很难既养家糊口又维持富裕生活水平的,因而贪赃枉法事件层出不穷。故此,自雍正帝起,清廷建立了“养廉银”制度,对总督、巡抚以下,知县、巡检以上的各级地方官员,发给“养廉银”,数目从几百两到几万两不等。养廉银同俸禄比,高出了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对京中的官员,则改发双份的俸银俸米。雍、乾时规定,都统每年养廉银二百四十两。驻防将官更多,吉林、盛京、黑龙江三处驻防将军每岁领养廉银两千两,福州将军、杭州将军一千六百两。
本文摘自
女真兴衰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