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网: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实施细则

01-04 生活常识 投稿:甜度酒窝
百合网: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实施细则
1、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实施细则依据《公司法》、《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2、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定向发行总量不超过3000万份股票。 3、持股参与对象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优秀加盟商以及其他业务合作伙伴;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顾问、管理顾问;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离职员工;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可参与的人员。 4、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认购价格为【3.1】元/股。 5、本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员工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持股参与方式为员工持股平台。 7、本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4 第三章参与对象和方式......4 第四章持股或认购数量及价格......5 第五章持股或认购限售规定......6 第六章转让和回购规定......6 第七章持股或认购流程......6 第八章公司/参与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7 第九章认购或持股股份调整......8 第十章税费及其他费用......8 第十一章附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网”、“公司”)依据《公司法》、 《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百合网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本细则是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依据。 第二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调动公司高中基层在职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二)促进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紧密度,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表达对已离职员工重大贡献的感谢,形成互利互赢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 (一)自愿认购:参与对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可支配资金等; (二)共享利益:共享百合网股票增值带来的收益; (三)共担风险:能承受百合网股票可能不增值带来的资金损失。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是本细则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机关,依据管理 办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拟定、修改完善本细则,细则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数量等;(二)负责指导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按照本细则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以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负责持股计划日常管理和运营,执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参与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持股参与对象范围 (一)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二)优秀加盟商以及其他业务合作伙伴; (三)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顾问、管理顾问; (四)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离职员工; (五)其他董事会认为可参与的人员。 第七条 持股参与方式 公司组织参与对象成立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每个有限合伙企业认购超过500万元对应的股份,该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收益税费由参与对象承担。如委托基金公司管理,则基金公司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基金收益中扣除。 第四章 持股或认购数量及价格 第八条 拟定向发行总量 参与对象持股数量根据当期拟发行的股票数量统筹确定规则。本次拟定向发行总量不超过3,000万份股票。 第九条 参与对象持股或认购数量规定 (一)最小持股额为百合网10,000股股票,认购的最小单位是1,000份股票(也即合伙人认购额度只能是1,000份股票的N倍,N是整数,且大于等于10);(二)拟向离职员工发行不超过200万份股票; (三)除离职员工外,其他参与对象设置最大持股额,最大持股额根据参与对象岗位职级、司龄、贡献度等评价。 (四)加盟商负责人,根据所有加盟商业绩排名、业务配合度等确定,排名前20%的加盟商负责人可参与。 (五)其他:根据拟发行总量以及离职员工、在职员工、外部顾问等的认购情况临时设置。定向发行前,公司会进行参与对象认购额度调研,如调研结束,所有参与对象累计认购额度超过拟发行总量,百合网有权按比例降低各参与对象超过认购最小单位之上的认购额度,以达到不超过拟发行总量的规定。 在职员工、加盟商负责人以及顾问最大可认购最大额度 最大可认购股票数 职级/类别 备注 董事/副总经理 100 单个参与对象按照其入职时长 总监/经理 50 可增加认购额度,入职每满一年 员工 10 可多认购10%, 加盟商负责人/顾问 50 股东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认购价格为【3.1】元/股。 第五章 持股或认购限售规定 第十一条 限售规定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余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置限售期。 备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六章 转让和回购规定 第十二条 转让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上价格表现择机减持。 (二)委托基金公司管理: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上价格表现,择机完成清算,并按参与对象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回购规定 公司无义务对参与对象持有的股票进行回购,但是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权对参与对象认购的股票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平价格或估值进行回购,每股回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 第七章 持股或认购流程 第十四条 持股或认购流程 (一)百合网调研参与意向和认购额度。拟参与对象收到调研表后【3】天内反馈。如无反馈,默认放弃; (二)百合网统计调研结果,统筹规划,与基金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或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三)参与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协议》,认缴资金,请参与对象在2015年11月【】日前到公司现场办理。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 T3 6层 (四)百合网与参与对象签订《股权认购协议》,预计5天时间。 (五)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百合网人力资源部。 第八章 公司/参与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细则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细则规定对参与对象进行监督,若参与对象未按照本细则提交相关资料、缴纳认购款等,公司将按本细则取消参与对象持股或认购资格。 (二)公司承诺不为参与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定向发行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如需)。 (四)公司应当根据定向发行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转让条件的参与对象转让。但若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参与对象未能按本细则约定转让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权对参与对象认购的股票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平价格或估值进行回购,每股回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 第十六条 参与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对象有权选择放弃或参与该持股或认购机会。 (二)参与对象确定参与持股计划后,有义务配合公司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认购款及费用。 (三)参与对象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如有)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自筹资金。 附件1:百合网定向发行参与意向反馈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箱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电话 住址及邮编 认购意向 □是□否 拟认购额度 【 】万股 拟认缴资金 【 】万元(3.1元/股) 参与百合网定向发行认购是经过本人独立判断之后所做出的符合本人真实意愿的决定,本人愿意承担风险。 附件2:百合网定向发行参与意向调研统计表 序号 名称 岗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箱 住址 拟认购额度 参与方式 (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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