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困境
代孕:道德与法律困境
作者:刘植荣
当一个妇女无法生育或不想生育,而又非常想要一个孩子时,她就可以让另一个妇女代她生孩子,这个让别的妇女代替自己怀孕的过程就是代孕。代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工授精,一种是试管婴儿。
1936年,美国就出现了安排代孕的医学机构。随着代孕技术的成熟,代孕早已不再是什么稀罕事了,不少有生育能力的妇女自己不想受怀孕之苦,或想保持苗条的身材,也通过代孕得到孩子,由此,商业代孕或明或暗地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2018年7月6日,柬埔寨起诉33名柬埔寨代孕妇女,她们将以贩卖人口罪被判刑最高20年。这些为人代孕的妇女,每生一子,可获组织者付给的一万美元。不少人对代孕的认识很困惑,不管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难以说出个所以然来。
我们先看看美国一个典型的代孕案例。
美国新泽西州有一对夫妇,丈夫叫威廉·斯特恩,是生物化学家;妻子叫伊丽莎白·斯特恩,是儿科医生。由于妻子的原因,这对夫妇结婚几年未能生子,便到纽约一家不孕中心寻求帮助。1984年3月,不孕中心刊登广告寻找代孕妇女。
玛丽·怀特海德看到广告前来应聘。玛丽是一名高中辍学生,丈夫是一名垃圾清理工,她和丈夫已有两个孩子。玛丽与威廉签订了代孕协议,协议规定,玛丽接受威廉提供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孩子出生后交给威廉,放弃母亲权利,并获得一万美元的代孕酬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威廉支付;威廉还要向不孕中心支付7500美元的中介服务费。
1986年3月27日,玛丽生下一女婴,3天后,把孩子交给威廉。但不出24小时,玛丽变卦了,她强烈要求威廉把孩子还给她,不然就自杀。为防意外,威廉让玛丽暂时把孩子带走,想等她情绪稳定了再要回来。可玛丽拒不归还孩子,威廉便把玛丽告上法庭。
1987年3月31日,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玛丽与威廉签订的代孕协议有效,玛丽必须把孩子归还给威廉,理由是,既然双方自愿签订代孕协议,就必须履行契约,按协议条款执行。
玛丽上诉到新泽西州最高法院。1988年2月3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改判该代孕协议无效,认为代孕就是买卖婴儿;由于威廉的家庭条件较玛丽好,孩子跟着威廉夫妇对孩子的成长更有益,为此,将监护权判给威廉夫妇,但玛丽在孩子18岁前享有母亲探视权。
如果是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代孕,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遗传上讲,代孕妇女与孩子没有母子关系,但孩子毕竟是在自己子宫内孕育成长的,与孩子血脉相连,母子情感与使用自己的卵子怀孕生下的孩子无异,因此,争议仍很大。
支持代孕的一方认为,代孕其实就是女方为委托方提供怀孕与生子劳务,既然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就必须遵守契约。
更有功利主义者认为,代孕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不育夫妇有了孩子,穷人妇女获得金钱,两厢情愿,各取所需,代孕让双方家庭都更幸福。
反对代孕的一方则认为,代孕其实就是对妇女子宫的剥削和利用,不管代孕妇女是否提供卵子,代孕妇女在怀孕期间与孩子建立了生命联系,并与孩子产生了母子特殊情感,这些是不能被金钱剥夺的。再有,代孕还会带来孩子的抚养、继承、国籍等诸多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我们要知道,并非所有契约都具有效力,不合法的契约是无效的。至今仍被多个国家采用的《拿破仑法典》规定,契约由双方或多方同意自由订立,但这种自由必须是在能够自由地、不受任何胁迫或诱骗下的自由意志,否则契约无效。
代孕协议基本上都是贫穷妇女为富人代孕,没有富婆为穷人代孕的,这就让代孕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签订代孕协议是为了生计,受金钱的利诱。再有,代孕妇女签订协议时尚未怀孕,不能获得完整的代孕信息,不知道用自己的血脉孕育出一个生命会带来怎样的情感。所以说,代孕协议并非出自代孕妇女的真实的自由意志,是无效的。
从道德上考察,人不能把自己身体当作一种营生手段。子宫是身体的一个器官,不能利用它实现某种目的。以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为例,如果并非为了爱,而是为了金钱,这就是卖淫嫖娼,是违法的。再例如,如果允许把人体器官作为一种手段,也就意味着人体器官买卖合法,这就会诱导谋杀,杀掉一个人,摘取他身上的器官卖掉牟利。所以,法律必须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但倡导死后捐献人体器官。
目前,商业代孕只在少数几个国家合法,多数国家视其为非法,也有一些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代孕在中国也是非法的,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本文发《羊城晚报》2018年7月19日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