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有望八月实施 可申请设湿地保护小区

12-29 生活常识 投稿:沦为旧友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有望八月实施 可申请设湿地保护小区

为保护好岛城14万公顷湿地,5月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中明确了湿地如何保护和利用,并重点阐释了湿地的修复工作,对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罚。青岛市对湿地实行目录管理、分级保护,其中湿地保护小区的概念首次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并将在青岛市实质性推进。

条例为青岛市14万公顷湿地上保险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 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 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而该条例解决的燃眉之急就是如何保护好、用好我们手中的湿地资源。据了解,青岛地处山东半岛南部沿海,湿地资源相对丰富。根据第二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显示,青岛市现有湿地总面积14万公顷,符合国际湿地规定的湿地类型有4类15型。青岛湿地具有丰富的陆生、淡水、海水生物资源,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备的动植物群落,动植物资源丰富。其中,胶州湾湿地是山东半岛最大的河口海湾型湿地,具有丰富的湿地资源和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2008年,国家林业局将大沽河河口和胶州湾湿地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青岛此前对于湿地保护也不遗余力,2004年,青岛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先后申报建设了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少海国家湿地公园和唐岛湾国家湿地公园,一大批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也在规划建设中,初步形成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

应该说,该条例的表决通过,对青岛市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性、法律性的保障。

按照规定,青岛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海洋、土地、水利、渔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区(市)确定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支持湿地保护公益事业。市、区(市)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湿地保护实行目录管理分级保护

该条例凸显出青岛市湿地保护的一个突出特点,即为目录管理、分级保护。条例规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定期普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普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利用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区(市)湿地管控面积。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按照该条例规定,青岛市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青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市),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名录,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湿地名录应当载明各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及界限、管护责任单位。区(市)应当根据湿地名录确定的界限组织设立湿地保护标志。

列入名录的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在湿地保护中,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事关湿地可持续发展,对此条例专列一章予以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本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重要湿地未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 一般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未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一般湿地,区(市)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规划进行。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研、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内,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

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者生态功能较为明显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区(市)批准后实施。

建立湿地保护信息共享机制

该条例针对湿地修复专设一章进行阐释。条例规定,对因非法占用、破坏而受损的湿地,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对因自然原因退化或者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需修复的,由区(市)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织修复,应当给予适当经 费补助。

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通过封育、补水、植被恢复、污染治理、水系疏通、岸线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区(市)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区(市) 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海)口、主要排污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监测网络,对湿地生态功能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组织湿地生态系统评价;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规定将湿地资源信息、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和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管理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公开。

市、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确权登记工作。

湿地非法挖砂采石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了十大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此外,还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经依法批准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使用方案,明确湿地使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临时使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条例还规定,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域、胶州湾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等区域内的湿地保护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此外,还有七大类行为需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包括开(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擅自占用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处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挖砂、采石、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烧荒、擅自放牧,捡拾、破坏卵、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生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有望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李晓哲

编辑:董楠

标签: # 湿地 #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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