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十二)如何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应以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为时点,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中的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为依据,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前户籍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成员,原则上均应确认登记为共有人。对户口暂时外迁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户口外迁的家庭成员,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征求本人意见,由其本人提供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其是否放弃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况予以准确记载。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应依法办理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核减该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二十三)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二十四)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五)在土地确权中能否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实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长期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部分农户由于家庭人口增加,人地矛盾突出,由此提出了土地承包分配不公,要求在全村范围内重新调整土地的诉求。对这一问题,应按照《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确定的“把握政策、确保稳定”政策原则,在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律政策宣传,纠正其错误观念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严禁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在全村范围内收回承包地重新分配的行为。对部分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的村组,对群众提出调地要求的,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
(二十六)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 2014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在实际工作中,对家庭成员出现增减变动的农户,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实填制权属调查表发包方共有人变动情况,依法办理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如实登记备案。对以下几种情形,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分类处置: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精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应按照调整后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但未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户,应按照调整后的农户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重新审议,依据村民会议议决结果,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生、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办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村组干部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重新审议;村民会议审议同意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
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死亡,或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对农户家庭成员自愿申请,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4、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和入赘婿,嫁入地或入赘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或入赘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或入赘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但不得以此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积。
(二十七)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分门立户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对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或入赘婿,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八)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合户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原已分门立户的农户,在无整户消亡的前提下要求合户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上按照原承包关系分别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但对合户后已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可依照变更登记后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门立户后,一门整户已消亡,存续的农户要求重新合户确权登记颁证的,不应予以支持,存续与消亡户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处置。
(二十九)农村“五保”老人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的承包地,应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农村“五保”老人集中养老政策予以妥善处置。“五保”老人自愿要求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的,应由“五保”老人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其承包地收归集体,并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五保”老人不愿意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的,应按照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机强行收回其承包地。
(三十)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由他人代耕承包地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家庭成员整体移居外地或无力耕种,将承包地交由其他已分户子女或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农户代耕的承包地,应以原承包农户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由已分户子女或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农户代耕的承包地,应视为无偿转包、出租等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按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规政策予以规范。
(三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变更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户家庭原有承包代表人死亡,或经家庭成员协商后要求变更承包代表人的,应由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协商,推举出新的代表人,并向发包方提出变更代表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乡镇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依据登记后的信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村组发包给本村组以外的农户的集体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性质,应按照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对待,当事人申请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有关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三)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耕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四)村组干部原有报酬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分配时任村组干部的报酬地,原则上属于集体统一经营土地,不属于农户家庭承包地,不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考虑到这类土地已由村组干部家庭经营多年的实际,可将此类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按照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经营土地相关政策处置。
(三十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进行了土地小调整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等法律政策,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分配给农户的承包地,应按照调整后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个别村组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内打乱重分的,原则上应按照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个别村组因承包合同、证书等权属资料遗失、不全,或多次进行土地调整等原因,无法确认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提出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六)农户已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法律政策,对农户已流转的承包地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由当事人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就土地流转意向达成一致,补签土地流转合同后,由当事人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土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2、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承包农户,以原承包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七)流转后原有地界消失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的问题。按照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对集中连片流转后原有承包地界消失的承包地,应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登记簿记载的农户原承包法定信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不全,确实无法恢复原有承包地界关系的,可采取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协商解决。
(三十八)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颁证?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对农村一轮土地承包时个别农户因家庭农业税费负担重、缺乏劳动力等原因,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要求分配承包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